学者归而求之,自有余师,若弃其家珍,专求外务,计非得也。
至於妻党系以夫对妻的亲属称谓为主,婚姻系以妻对夫的亲属称谓为主。于是在家户的延续方面,异姓、养子即不能继承宗桃。
唐律,谋殴缌麻兄姊,杖一百;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;尊属者又各加一等;伤重者各递加凡殴伤一等,死者斩;即殴从父兄姊,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。明清律略同,《诉讼》篇凡子孙违反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阙者,杖一百",这称做违反教令。那么,期亲虽在法律上认为系同一家族,但不必皆系同居,其同居的界限自较所谓义门者狭小。再看《国语》上所说管仲治齐,作内政而寄军令的话:制国,五家为轨,轨为之长;十轨为里,里有长;四里为连,连为之长;十连为乡,乡有良人。虽系自女系方面计算,实因彼等自有其族其家,便列为一类了。
我国往昔系宗桃继承制度,财产继承附见于内,且系以义务为主,这完全是出于家族本位的观念而然。至于历代令文,今多不存,然晋有《户调令》,隋唐金明各有《户令》,其目尚能考知。若尊长在八十以上,十岁以下及笃疾,于法不坐者,归罪于次尊长。
但一户的人,一人附籍,其余的人不附籍的,另从漏口之法。在周的宗法社会里,天子以天下的大宗而居于上,家仅指卿大夫所治及天下民家而言。然则以反对宗法社会的论据欲否认家族制度的存在,未免有所误会!家族制度的演变,在其构成分子上,固然渐次由广而狭,后世各律也并未强制其必为大家族的共同生活,若所谓义门者然。在婚姻的故障方面,譬如说,初时同姓不婚,继而同姓共宗不婚;初时外姻行辈不同,尚可通婚,继而唐永徽后类多禁婚。
又,制鄙,三十家为邑,邑有司;十司为卒,卒有卒帅;十卒为乡,乡有乡帅;三乡为县,县有县帅;十县为属,属有大夫;五属故立五大夫,使各治一属,立五正,使各听一属。汉,公府有户曹掾,州郡为史,主持民户事。
汉宣帝时下令,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然而无论如何,我国现行法仍相当承认家族制度,却系事实。两税法行,虽免了力役征,但庶人在官的杂役仍存。然在北朝反更严厉,北魏初期,大逆,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,且又立门诛名称,一人为恶,殃及族们,蹉跌之间,即至夷灭。
《书·汤誓》予则孥戮汝,《泰誓》罪人以族,是知孥戮族诛,古已有其事。从而已身所属的国又以父母国见称,《孟子》迟迟吾行也,去父母国之道也。在我国汉代或称做户头,但家长的称谓却极普通。故族诛的范围虽狭,连坐的范围仍广。
私法上妇女有其夫,子有其父,卑幼有其尊长,又各负有一定的职责。按犯罪而族诛,不外仇视其家族之甚,斩草必须除根,免得死灰复燃。
(一)何以言就刑名上为家族制度的探索在死刑中有所谓族诛,在体刑中有所谓宫,在罚刑中有所谓入官没籍,都和家族制度有关。娶妇的家既告祖庙,又以祭祀用的素冕亲迎,并于夕施席于正寝,皆所以表示与祖先同此婚礼。
汉坐父兄没入官为奴,律已有明文。现代法律,对于家族同居除用同居字样外,并以共同生活为称,而将同居、别居字样的重点用在夫妻的个人关系方面。《仪制》篇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,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,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,求归人侍者,并杖八十。北齐有重罪十条,隋唐以后有十恶,都在不赦之列。因离婚为男家专用权,女子又以夫的家为家,就男子说称做休,就女子之身说称做出。家族制度显示在刑事法上的,其例甚繁,殊难一一枚举,然只以刑名、坐罪、科刑、宥赦为例,也可探索其梗概了。
于是在家户的延续方面,立嗣仍必取于同宗。(一)何以言视家户为编组的单位请先看《周礼》上所讲的乡制、遂制。
然而祖父母父母及其子孙,无论由何人起意,都不得异其户籍。然因宗法关系临于其上,周初的家制较诸后来尚非十分重要。
唐,在各府的称做户曹,其余称做司户。是近代人民的纳税义务的一部分,其在往昔,实由家长负责。
这些道理便对国家政府的认识,发生了原子似的力量,为设治施政的基本精神。然因家户的延续系采男系及同宗主义,遇有女不外嫁或寡妇守志时,却又强其立嗣,这在清例中有其事。往昔,大宗无后,族人应以支子为大宗。⑦母与妻都是以嫁而人,依主名的关系定其位,依属位的原因定其服,虽异姓之间各有相当之眼,这又是人者其卒重的道理,显然是由家族制度所影响。
南北明时才有离婚用语,依然视为绝二姓的关系。而较轻的不孝依然视为重罪。
南齐且分户为九等以定其税;且因为流亡南朝的北侨根本无田,更赖依户为计。所以大宗无后,族人应以支子为大宗。
然则欲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,对于我国固有的家族制度,纵其本身的存在及影响于中国固有法系者,有许多可议的地方,要不能认其无关紧要,完全放到旧纸堆里去!此外,关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,在反对家族制度的,或认为不应承认家户的存在,或认为婚姻制度之中,尚有不少属于宗法社会的遗迹。虽其内容及精神,与往昔家族制度大不相同,但往昔家族制度中的弊害正需扫除,取其优点而寄以新的使命,亦为当然的办法。
家族制度既在政事法民事法是有其显著表现,已如前述。这有三事为证:1.先以缘坐为证。犯罪而以官以物为赎,历代均有此例。但因受家族制度的洗礼,夫妻的同居关系就被熔解在家族同居的炉火以外。
②在家族内,以传宗接代为主,所以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。《汉书·惠帝纪》也有这个用语,且汉律上已经用了。
北魏元孝友请对于无子而不纳妾的人,科以不孝的罪。明清律《户役》篇同有脱漏户口条文,处罚较轻。
试看商鞅相秦,以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一家有罪而同伍同什的家不纠发,便要连坐,就是视家为编组单位的显例。绣像《列女传》载王裕因罪拟绞,其妻周氏女伏阙上书,请代夫之罪,上哀其情词怆楚,赦裕之罪俾其归养;林圮以慢亲王罪拟死,其妻李妙缘上书请代,上免圮罪,仍复其职。